1、領導項目監理處人員,確保他們遵守政策、法規、標準、規范以及公司規章制度,全面肩負起委托監理合同的責任。
2、對監理處人員進行領導、協調和監督檢查。
3、負責分配監理處人員的職責,并向被監理方書面通知各專業監師的權限。
4、負責起草項目工程監理計劃,并審查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。
5、組織審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、施工技術方案、施工進度計劃以及現場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。
6、審核并確認總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商。
7、作為公司代表,在監理過程中與外界進行溝通和協調,并承擔相應的決策責任。
8、協調工程項目各專業之間的核心技術問題,確保工程項目的整體功能先進、合理,并充分體現設計意圖。
9、審核并簽署工程開工報告、停工令、復工令。
10、負責處理合同履行中的重大爭議和糾紛,并組織解決索賠事宜。
11、檢查工程的質量、進度和實際投資控制情況,驗收各個分項、分部工程,并簽署工程款支付憑證和分部工程質量等級意見。
12、負責審核工程結算并簽署竣工資料。
13、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,簽署建設監理意見,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。
14、主持編寫、審核、簽收監理月報。
15、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監理檔案資料,并對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。
16、負責起草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。